伴随时代的改革,朋友们运用到申请书的情况越来越多了,为了让自身的诉求得到更好的解决方式,我们需要在申请书的写作上多费一番功夫,下面是优好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转行政申请书优秀5篇,感谢您的参阅。
转行政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x,男,46岁,汉族,系__县__镇大梨树村__组村民。
申请人__,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村__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x村(现__村)__组村民。
被申请人:__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_县人民镇府县长)。
申请事项
一、请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于20__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决字[20__]1号”决定;
二、请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__镇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重新确定;
三、请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__县__镇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 x__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x__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x__1号”文件作出《关于x__x__x__与x__x__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__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__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__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__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__]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转行政申请书篇2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6月6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让我较快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别人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可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敬礼!
转行政申请书篇3
尊敬的xx:
您好!首先感谢您给我机会到xx公司从事行政文员工作。我于20xx年7月10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现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特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现对试用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以汇报总结。
自入职为xx公司的一名员工起,就一直本着学习的态度尽我所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保持优点,改正缺点,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公司、为自己做出最好的成绩。在试用期期间,积极熟悉自己的工作,认真阅读完了《请给我结果》《工作就是责任》《你在为谁工作》三本书,并写了深刻的读书心得,印象最深的是我们做事工作要以结果为导向,这样才会达到领导的要求。接下来的时间里,上级领导开始逐渐的安排一些工作,并开始学习招标投标方面的一些文件,虽然以前没有从事过关于招投标的工作,不过,在渐渐的学习过程中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虽然期间难免出现一些小差错需领导指正,但这些经历让也我不断的成熟,之后在处理各种问题时也考虑的更加全面,杜绝以后类似失误的发生。之后的试用期间,我被调到了前台任职,主要负责电话的接听以及传真的收发、打印复印资料等等。在工作中,遇到问题也积极与同事及上级领导沟通并向他们学习,培养自己的工作协调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再接再厉,不断学习进取,发挥自己的特长,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将工作做得更好。同时请公司领导考虑我的转正申请。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转行政申请书篇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复议人:桦甸市永吉街莲花村榆树村全体拥有宅基地的农户。
代表:禚清成,周凤有、刘锡昌、曹延清、初贵才等人。
被申请复议人:桦甸市国土资源??
事由: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强行低价征收农户宅基地后,莲花、榆树两广大农户联署签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执行中改变,2011年3月17日文件精神。增加宅基地补偿标准的要求后,桦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7日做出书面答复,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内容,我莲花、榆树两村广大农户认为毫无道理,不能接受。为此,特向桦甸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复议请求,望给予及时回复。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广大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片农户的宅基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强行占有宅基事实。
要求:
一、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本着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请责承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向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大片农户集体农田(含宅基地)转化成国有建设用地的合法审批文件。解除广大农户对市国土资源局大规模征用农田(含宅基地)合法性的疑虑。
二、责成桦甸市国土资源局纠正错误决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中纪委。
三、监察部2011年3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有关在征占农民宅基地过程中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的指示精神,还广大农户一个公道,重新拟定公平公正的宅基地补偿标准。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春,桦甸市政府将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城中村过程中,加入市国土资源局,对菜农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仅为每平方米三十元人民币,对此,广大拥有宅基的农户百思不得其解,意见很大,很气愤。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莲花、榆树村农村广大农民自发的推出几位代表,于2013年11月28日正式向市信访办提交了‘坚决抵制强行低价征占农民宅基地的行为’联署签名陈情材料一份,在等待了近二个月后2014年1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终于给了农民一份书面答复。标题为“关于永吉街道部分村民代表要求提高农村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在‘答复’中,市国土资源局对自己做出征收农民宅基地每平方仅给三十元补偿的决定,进行了辩解。在‘答复’中,国土资源局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三十年前出名、十二年前略加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中(以下简称条例)。
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和提出的法律依据,我们广大农户认为是毫无道理的,是不能接受的。因为:
一、条件的制定已长达二十年之久,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物价水平已发生了尽人皆知的巨大变化。如今,再套用二十年前的‘条例’去处理问题。无疑是在抱残守缺、是在刻舟求剑、是在新瓶装水当酒卖、会失去公平公正性,老百姓的利益会受到很大的伤害。
二、即使是拿二十年前的条例中的第五款,做为法律依据向农民进行搪塞,可是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把农民的宅基地归类在该条第五款,其它土地中,所以,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律依据没有说服力,实在欺瞒百姓。任何人都知道,安居才能乐业,人类在建造自己的住房时,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无论是集群还是个体,没人愿意拿劣质地块去建造房屋,都是选择适宜人居住的良好地块去建房筑屋。我市也不例外。目前,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莲花、榆树两处城中村农户的宅基地,均处在城市中心地段,有的是由上好的菜田改变生成有的是政府整体民田建成,甚至有的是解放前就存在的古宅宅基。所有,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不能将农民的宅基地硬生生其它土地的。
三、1、市国土资源局以“建设用地”、“其它土地”为借口,仅用废铜烂铁的价格将农户依法占有的宅基地征走,为什么反过来转手又以黄金的价格转让给开发商?为什么所谓的建设用地在农户手中每平方米仅值一斤牛肉款,而到了国土资源局手中,就值数千元一平米?这是为什么?公平吗?公正吗?合理吗?合法吗?
2、可笑的是,当2014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市信访办会议室由信访办主持如开市国土资源局与五位村民代表见面说明会议时,当村民代表周凤有向市国土资源局x处长问道:“你们从老百姓手中仅用三十元一平米的钱把地拿走,转手就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是不是太黑了?”这位处长竟脱口而出:“没办法,不这么干,那么多政府工作人员的费用从哪来?”此话一出,真是语惊四座,道破了天机。原来,市国土资源局是在拿广大农民的宅基地搞创收,为的是解决“费用”问题。请问政府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不是由国家财政负责,而应该由桦甸市区的农民的宅基地供养吗?
2011年3月,中纪委、监察部、吉林省纪委、省监察部相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这一重要文件,在通知中特意明确的将农村宅基地一条单项列出,指示在征占农民宅基地时,补偿标准对农户予以补偿。这就说明,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列为‘其他土地’一类中,要和征占耕地补偿标准一样进行补偿。因为,如果不去如此理解,中纪委文件中关于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指示要按当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的指示。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笔吗?
我们对‘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理解是‘其它土地’是指宅基地、菜田、水田、旱田以外的荒山、荒坡、河滩、零星小片荒地,它绝不含宅基地。
五、有些专家,学者四处鼓而呼之:要解决我国人口城镇化问题,让大批农户入住城市,转为城市人,就要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出了农户拿自己的宅基地去银行抵押贷款,请问,若以宅基地。
这也体现出农民的宅基地的价值所在,他们的意向很明确,一块完整的宅基地,绝不仅值两部智能手机钱。
纵观几千年的古代史,农民对社会的贡献和牺牲,深深的浸润了每一片土地,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仍是如此。他们不应该受到欺辱和蒙骗。只有善待他们,在公平和正义的旗帜下,他们才有一直即往的继续为全人类的进步与繁荣做了无怨无悔的贡献。区区几千元人民币的价值,银行会做为抵押物向农户提供贷款吗?
我们认为,对喘文件要深领会。要知道,不能去曲解、去回避。要顺应时代潮流,要用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问题。不能刻意的去干伤农害农的事情。
综上所述,我莲花、榆树两村拥有宅基地的全体农户,出于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不能接受这一实际情况,特向桦甸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诡谲请求,望市给出正式书面回复。
致礼
附:
1、联署签名陈请材料。
2、纪委2011、8号文件一份。
3、省纪委、监督部文件一份。
4、答复一份。
5、主任信件一份。莲花、榆树年月日
转行政申请书篇5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转行政申请书优秀5篇相关文章: